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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8-27            作者/编辑:

乌鲁木齐市昌吉州财政局

                       文件

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

 

乌昌财建[2008]184号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

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建设局: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奖励资金的管理,切实推进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和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乌鲁木齐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电话:4637043

附件:乌鲁木齐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奖励资金的管理,推进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和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08]1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2008年4月1日前建造的居住建筑,改造以楼栋为基本单位。

第四条  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审批及管理等工作(地址:新兴街29号)。

奖励资金的使用由乌昌财政局、市建委共同负责。乌昌财政局负责争取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的财务管理,下达资金年度预算;市建委负责确定年度奖励项目名单,拨付奖励资金到具体项目。

第五条  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二)坚持区域综合节能改造优先的原则

(三)坚持早改早奖、多改多奖的原则;

(四)坚持经济适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五)坚持先申请、先审批的原则。

第六条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资金筹措以中央财政奖励奖金为引导,鼓励各金融机构、单位和居民多渠道筹资,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实施节能改造。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七条  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一)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奖励;

(二)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奖励;

(三)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等奖励;

(四) 经批准的与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奖励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即综合考虑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和实施进度等多种因素以及相应的权重。

奖励资金具体分配方法:奖励基准为:55元/m2

单项改造内容包括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三项,对应的权重系数分别为:60%,30%,10%。

进度系数根据改造任务的完成时间,分为三档:

1.2009年采暖季前完成的改造任务,进度系数为1.2;

2.2010年采暖季前完成的改造任务,进度系数为1;

3.2011年采暖季前完成的改造任务,进度系数为0.8。

第三章  改造技术要求

第九条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和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应同步进行,确保造节能效果。

(一)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应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热计量方式,应优先实行热源计量和楼栋计量。室内采暖系统改造应以温度调控和热计量为手段、实现建筑节能为目的,不应仅局限于热量收费。改造应采用合理可行、投资经济、简单易行的技术方案。特别注意应根据既有室内采暖系统现状选择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应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既要满足室温可调和分户计量的要求,又要满足运行和管理控制的要求。改造的供热采暖系统,必须明确一处供热企业和终端用户之间的热费决算位置,并在该位置上安装热量表。

(二)热源及供热管网平衡改造指对建筑物所在小区(庭院)供热终端热源及供热二次管网热平衡的改造。热源的节能改造方案应技术上合理,经济上可行。锅炉、热力站所采用的调节手段应与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形式相适应。锅炉房、热力站应对燃料消耗量、供热量、补水量、耗电量进行计量,动力用电、水泵用电、照明用电宜分别计量。室外供热管网改造前,应对管道及其保温质量进行检查和检修,及时更换损坏的管道阀门及部件。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当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达不到要求时,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建筑节能标准,改造后围护结构应达到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要求。改造方案应优先选用对居民干扰小、工期短、对环境影响小、安装工艺便捷的围护结构改造技术。应首先考虑透明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提高门窗的热工性能和气密性,鼓励业主以参与投资的方式更换原有品质差的门窗。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必须确保建筑物的抗震、结构安全、防火和主要使用功能。

第四章 奖励资金申请程序和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条 奖励资金的申请程序和项目实施管理

(一)申报单位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企业等单位;优先考虑以供热企业为主体实施的成片区域综合节能改造。

(二)节能改造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工程项目备案表(详见附表),报市建委。申报时间为每年7月30日前。

(三)改造项目应按照如下工作流程实施。

工作流程:申请立项项目审批施工图设计报审图机构审图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工程施工过程监管工程竣工验收节能效果评价奖励资金结算

计划在2008年采暖期之后实施改造的项目,项目审批通过后,应安装楼栋或小区热计量装置,为改造项目完成后的节能效果核定提供依据。

(四)项目实施管理

1、施工图设计:围护结构改造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设计,确保原建筑结构安全。如果原设计单位无能力设计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供热采暖系统改造应由供热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具备暖通专业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改造设计。

2、施工图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报新疆新城建工程设计审查有限公司审查,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3、施工图备案: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送市节能改造项目办备案,对改造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4、招投标: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施工招投标清单,进行招投标,市节能改造项目办参与招投标全过程。

参与投标施工单位资格条件: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近三年建筑保温施工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业绩的; 本企业至少有五人以上经过建筑节能培训且取得证书的。

5、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等前期手续:按相关要求到乌鲁木齐建设工程政务中心办理工程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

6、工程监督与竣工验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项目实施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7、节能效果评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节能改造项目办,由市节能改造项目办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根据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方案、产品材料检测报告等资料进行节能效果评价,并出具节能评价报告书;对有争议的,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费用由业主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进行中,根据进度分阶段向市建委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进展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的核定。

(一)改造工作量的核定:节能改造内容包括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三项,对应的权重系数分别为60%、30%、10%。其中:

1、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内容包括建筑外墙、门窗、屋面、地面及楼梯间等。改造后的主体部位传热系数、门窗气密性应满足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

2、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既有建筑采暖系统的计量改造,在楼前加装热计量装置,室内采暖系统应根据实际系统情况选择不同的计量形式及温度调控改造方式。改造后应具备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的条件,达到用户可以自行调节室内温度的目的。

3、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包括热源、热力站、管网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此项改造为适应建筑外围护结构改造、室内供热系统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对热源及管网热力、水力工况造成的影响而进行,其改造工作量按对应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改造、室内供热系统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进行折算。

(二)节能效果的核定节能效果根据实施改造后的节能量确定。

1、改造前建筑采暖能耗基线的确定。计划2008年采暖期前实施改造的项目,其能耗基线可依据同类型、同种供热形式的建筑能耗统计数据确定。计划2008年采暖期之后实施改造的项目,应在采暖季开始之前,在其对应的热源、热力站、改造建筑及小区内其他非改造建筑楼前安装热计量装置,通过计量确定改造对象在改造前与改造后的采暖耗能。采暖耗热量等数据采集由改造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市供热行办负责监督。

2、在保证相同室内温度的前提下,以热源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内的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进行改造的,热源端的节能效果高于3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1.2,节能量高于2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1;节能量高于15%的,节能效果系数为0.8;以热力站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内的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进行改造的,热力站节能量高于4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1.2;节能量高于3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1;节能量高于2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0.8

 

第六章   奖励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三条 申请奖励资金项目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1、项目开工报告;2、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3、施工许可证;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5、节能效果评价报告;6、自治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热计量表应公开招投标,在项目签定热计量、温控设备供货合同后,在自治区财政奖励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按6元/ m2的标准,专项用于热计量装置的安装补助,将部分奖励资金预拨到具体项目。

第十五条  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自治区核定办法,市建委组织有关专家及单位对申请奖励资金项目的改造工作量和节能量进行核定,确定奖励的具体项目和资金数额,会同财政部门向自治区财政厅进行申请。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各级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冒领奖励或者截留、挪用、滞留奖励资金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在奖励资金审批管理中,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会同乌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截止到2011年10月15日。

(范本)

关于申请国家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奖励资金的报告

乌鲁木齐市建委:

按照《乌鲁木齐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单位    栋既有居住建筑(名称)                    将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特申请国家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我单位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

建造时间为           ,结构类型为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地址                        

拟改造计划:分     期完成

2008年完成                                      

2009年完成                                     

2010年完成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备案表

          

申请单位:

                                  (公章)

                                         

 

            

        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备案表

申请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工程地点

 

建筑结构、层数

 

建筑面积m2

 

建筑类别

居住、公建

工程竣工时间

 

楼栋单元及住户数

 

 

 

建筑历年维修改造情况

 

 

 

 

分部工程

面积m2

原有作法

拟改作法

屋面

 

保温屋:

防水层:

 

外墙

 

保温屋:

饰面层:

 

外窗

 

型材:

层数:

 

地下室顶

 

保温层:

 

单元外门

——

单元保温门:    是、否

避风门斗:      有、无

 

 

室内采暖系统

供暖方式

集中燃煤供热    集中燃气供热    热电联产    壁挂式炉    其他

采暖方式

暖气片采暖      地板辐射采暖     其他

管网形式

单管系统        双管系统

室外供热系统

 

 

 

 

 

资金筹备

单位出资      万元,个人出资       万元,

原设计图纸

 

有、无

图纸设计单位

 

说明:

 

 

 

 

 

 

 

           申请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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