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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在新建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08-01-29            作者/编辑:

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单位,有关管理部门:

    为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我市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03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医院病房楼、学校宿舍楼、宾馆饭店、健身中心、游泳馆(池)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以及政府机关和政府投资的建筑、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居住用房等建筑工程,自2008年4月1日起,应与太阳能热水系统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二、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时,应同时委托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内容,并选择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相关产品标准要求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同步验收太阳能热水系统分项工程质量。

    三、设计单位应按《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等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按照“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相关要求”(附后),并结合工程实际,把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集热板等的安装位置、管道竖井、预埋件、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等列入施工图设计内容,确保建筑立面整齐美观。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纳入设计审查。对在规定范围的建筑工程中未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和不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保证太阳能热水系统按图纸和质量规范要求安装到位。

    六、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将太阳能热水系统纳入监理范围。

    七、质量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要注重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现场、资料的检查和核查,加强监督管理。

    八、鼓励超过12层的住宅建筑和其它公共建筑运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九、民用建筑工程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情况作为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等评选的重要条件之一优先给予评奖。

    附件: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相关要求



附件


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相关要求

    (一)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应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标准,设计内容纳入建筑节能设计专篇。

    (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限于国家和省、市推广运用产品目录内的产品。

    (三)在安装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太阳能集热器面积的设计应满足全栋建筑内热水用水点的使用要求。

    (四)在建筑物围护结构范围内不够安装整栋建筑所需太阳能集热面积时,可按围护结构最大容许安装面积确定。

    (五)住宅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用水人数应按3.5人/户考虑;全年平均每人每天热水用量标准为50L。

    (六)公共建筑按相关规范要求计算。

    (七)施工图设计深度应满足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和安装要求,并应有计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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