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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将进一步修订完善

发布时间: 2008-08-14            作者/编辑:

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布

我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将进一步修订完善

 

8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通过中国政府网公布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条例共分六章45条,在新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开发商、既有建筑自主改造及公共建筑的节能管理等做了创新。

1开发商未明示能耗将受罚。条例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将受到处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规开发商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居住建筑可自主节能改造。条例指出,除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外,居住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等手段,逐步实施节能改造。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另外,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3、公共建筑应当使用节能设备。条例指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国务院建筑节能条例的颁布将有力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向前发展。我市将于2009年对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进一步修订完善。目前我市的条例修订已列入市人大地方性法律修订计划,对条例不相适应的条款按照国务院条例进行修订,对创新的条款将保留,特别是对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管理方面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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