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企业的统计年报;
2、房地产企业资质申请、初审、年检;
3、本地房地产业举报投诉;
4、房地产企业的检查;
5、日常工作;
6、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科学技术处
1、研究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负责建设行业技术管理工作;
2、参与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和大型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编制、技术论证及技术审核工作;
3、指导城市建设重大科技项目研究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
4、组织、指导重大科技项目的合作和引进工作;
5、负责住宅产业化、新型建筑材料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
6、负责城建科技信息工作;
7、指导建设行业职业资格培训工作;
8、承担市城建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城市综合业务处
1、综合协调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市政市容、城市供排水、园林绿化、城市交通、环境保护、人民空房等工作;
2、参与拟定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城市交通、环境保护等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及相关政策、法规;
3、协调、指导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燃气与热力管理处
1、组织编制城市燃气、供热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制定城市燃气、供热行业的技术、运营、服务、供应等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
3、组织实施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和作业人员从业许可制度;
4、组织实施燃气经营企业资质许可制度;
5、负责权限内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的审核;
勘察设计处
1、负责勘查设计咨询业的行业管理,培育、规范勘察设计市场;
2、拟定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审核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备案管理;
4、负责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和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
1、组织编制建委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中长期规划,规章,并监督实施;
2、组织或参与相关伤工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统计上报工作;
3、负责建设工程,燃气,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4、指导、协调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和燃气办,供热办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负责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建委机关事业处室
建筑市场管理站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1、工程信息的收集与发布;
2、工程项目承发包交易服务;
3、工程项目报建备案管理;
4、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
5、计算机系统及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6、日常工作;
7、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1、对投标活动进行管理;
2、受理违规举报,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3、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进行初审、年检;
4、招标投标纠纷调解;
5、日常工作;
6、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建筑劳保统筹与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站
1、对乌市辖区内新建、改建、维修以及市政建设等工程项目的劳保费的收缴;
2、对全民、集体、非统建筑施工企业按比例拔付和返还劳保费;
3、负责对代办站的结算、清收工作,并对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劳保费财务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
5、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基本建设和进行有新开建筑面积的技改收缴配套费;
6、负责对在乌鲁木齐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收取民工工资保证金;
7、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1、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或制定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及时了解造价改革方向,制定措施,完善造价管理工作;
2、负责乌鲁木齐地区定额管理,编制本地区补充定额、单位估价表;
3、实施对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造价的审查、监督、备案管理,实施对工程结算造价的备案管理;
4、调解处理施工合同及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造价纠纷;
5、对本地区工程造价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6、收取工程定额测定费;
7、负责本地区造价中介机构资质申请、年检的初审工作,实施造价行业管理;
8、对本地区造价专业从业人员、造价工程师实施行业管理。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9、搜集、储存、分析并管理各类已完工程造价资料(含可行性研究、设计、基础设施、建安工程设备的价格),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
10、调查分析本地区材料、设备、劳动力价格,发布价格信息及价格指数;
11、开展工程造价管理软件的开发应用,实施对工程造价软件的鉴定、上报、管理;
12、建立完善乌鲁木齐造价信息网,建立网络数据库,定期发布各类相关信息;
13、指导乌鲁木齐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的工作;
14、承办市建委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建设工程政务中心
1、为进驻部门及窗口工作人员提供后勤保障和服务;
2、协调进驻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并对各部门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协调配合等情况进行督查;
12319城市管理热线服务中心
负责及时协调处理乌鲁木齐城区范围内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公交、客运出租、规划、环保、市政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房管、建筑业、综合执法、人防、地质灾害等方面的问题及突发事件;负责及时协调处理城区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路灯、户外广告等市政设施出现的险情或损坏、缺失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