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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核换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10-08            作者/编辑:

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核换证工作的通知

新建标[2008]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从业行为,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558号)及《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我厅决定于2008年10月组织开展2007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核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归口管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8号令)、建设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人[2007]14号)规定,全区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管理,标准定额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经培训考试合格者,由我厅统一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资格证书及专用章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原则上每三年验证一次。
二、组织培训
        本年度全国造价员资格考前培训及考务具体工作,我厅委托自治区建设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培训时间及考试具体事宜由自治区建设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另行通知。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培训教材为建设部统一编制的《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我厅编制的《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员培训教材》由培训中心负责订购。
三、报考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全国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一年(从业年限以取得概预算人员上岗证时间为依据)。
(三)取得原有我厅核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且2008年以前考核换证不合格或因特殊原因未能参加考核换证的人员。
(四)原取得行业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证书》需专业增项的人员。
造价员不得同时受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报名时应如实填写相关个人信息。
四、考试科目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采用全国统一考试大纲、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通用专业为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专业;通用考试科目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土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可任选一门)。
五、免试条件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学历及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二)已换取我厅颁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及专用章人员只参加培训,不参加考试,可直接换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
六、有关要求
        请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造价从业人员考核换证工作。自治区建设职工培训中心要按照建设部“统一管理、统一教材、统一师资,统一考试”的原则,落实好造价员考前培训及考务工作。
       按照建设部要求,国家部委、外省(区)、直辖市社会团体(协会、学会)及有关部门跨省(区)举办建设行业各类培训班的由建设部人教司协商当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建设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我厅对全区各类建设培训教育进行政策指导、归口管理、分类实施、质量监督,实施统一计划、统一教材、教考分离和考核评估制度。
各地、各部门在造价员考核换证工作中遇有问题,请与建设厅标准定额处联系,联系电话:0991-2826039;联系人:木塔力甫;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办公楼A座13层。
考试报名有关事宜请与自治区建设职工培训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991-8844391,联系人:李安,地址:红山西路38号建设大厦3楼。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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